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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Time: 2023-08-12

温州基督教会柳市堂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温州基督教会柳市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温州基督教会柳市堂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本着安全、合理、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作,实现对基金会各类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统一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温州基督教会柳市堂慈善会转入的慈善基金及其他资产;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资产;
(三)财政支持拨付的慈善项目经费;
(四)基金会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作经费;
(五)基金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六)基金会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七)基金会的日常事务管理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车辆使用费、会议费等)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财务人员职责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
(一)建立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二)合理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管理和控制;
(三)管理基金会各项收支,合理使用和安排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资产效用;
(五)定期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合同、协议的履约情况;
(六)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及时、准确披露财务信息,促进基金会事业发展。
第七条  基金会设专职财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办事,杜绝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和有损基金会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负责审核基金会的报销原始单据,编制、审核、整理、装订和保管会计凭证;
(四)负责管理会计账套,登载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五)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
(六)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七)负责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出纳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支付现金;
(二)负责按规定办理银行存取款和各类费用结算业务;
(三)负责按期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发票收据和其他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和缴销;
(五)负责保管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照;
(六)负责保管基金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印鉴章。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现金开支范围有:
(一)因公出差必要的差旅费借支或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二)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救助款、慰问金等;
(三)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现金借支应填写《借款申请单》,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借支。款项应在借支后30天内报账冲销或归还,未按期报销或归还者,财务部有权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五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募集到的捐赠物资应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使用和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并分类登记好物资管理台账。
第十九条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用品或其他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对闲置不用的实物资产应进行合理调度,物尽其用,确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资产可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定期清查盘点基金会的财产物资,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依法取得的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增值收入和捐赠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部统一收取、核算,并开具捐赠发票或其他票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各类项目经费收支实行分类核算,分项目列支,二级科目下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会计科目。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在理事会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开支。
第二十五条  所有费用和捐赠支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财务部复核,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妥善保管,规范处置,严防毁损和散失。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人应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分析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如实、完整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织,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析基金会事业发展状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建议和方法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结合基金会管理工作需要,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基金会理事会,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财务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审计部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税务、审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清算以及法人变动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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