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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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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温州基督教柳市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分配,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依法、全面、真实、及时、准确。
第三条  基金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发现影响基金会名誉、损害基金会利益或未经基金会许可,以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宣传等非法或者侵权活动的情况,应当发布声明予以澄清,并保留使用法律手段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如相关信息确需公开,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条 办公室职责:办公室作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基金会网站的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身工作情况及慈善项目进行情况等及时整理需对外公开的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实,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准确性及时效性。
  信息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基金会网站、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宣传栏等,尽力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基金会相关政策法规、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联系电话及传真等。相关基本信息如发生变更或者增加,应及时更新信息并公开。
第十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方式、活动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活动目标、起止时间、募集款物数额(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募集款物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的合作方有关信息等。募捐活动信息应根据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活动终止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开。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或使用计划。
第十  接收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第十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应注明省、市、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十四  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相关情况表等。基金会的年度审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月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基金会其他信息。
十六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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